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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孟召成与唐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成,唐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391号原告孟召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科,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诗,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少杰(被告唐诗之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召成诉被告唐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孟召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科、被告唐诗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少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召成诉称:2014年9月16日0时35分,原告孟召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内环辅路公交望河桥站处由西向东行驶,被告唐诗饮酒后驾驶唐少杰所有的京XXXX**号小轿车与原告孟召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唐诗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孟召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造成原告孟召成受伤。事发后,被告唐诗驾驶车辆离开现场。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26日,原告孟召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10天,伤情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右下肢散在皮擦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09.74元、误工费11667元、交通费11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电动三轮车费1920元、鉴定费21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唐诗辩称: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属实。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合理损失同意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属实。被告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合理损失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孟召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内环辅路公交望河桥站处由西向东行驶,被告唐诗饮酒后驾驶唐少杰所有的京XXXX**号小轿车与原告孟召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唐诗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孟召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造成原告孟召成受伤。事发后,被告唐诗驾驶车辆离开现场。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26日,原告孟召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10天,伤情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右下肢散在皮擦伤、头部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单据、住院病历、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保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唐诗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中,原、被告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具体赔偿方案为:给付原告医疗费11109.74元、误工费11667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共计29376.74元,上述费用中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15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剩余17876.74元由被告唐诗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孟召成医疗费一万元、财产损失一千五百元,以上共计一万一千五百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唐诗给付原告孟召成医疗费一千一百零九元七角四分、误工费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七元、交通费五百元、护理费一千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元、营养费五百元、鉴定费二千一百元,以上共计一万七千八百七十六元七角四分。三、驳回原告孟召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唐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唐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