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中义与王金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义,王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义,男,193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金库,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中义与王金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的院(2015)梨梨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