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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中义与王金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义,王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义,男,193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金库,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中义与王金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的院(2015)梨梨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