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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珠梅与苏式有、麻荣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式有,陈珠梅,麻荣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式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珠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荣何。上诉人苏式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巡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式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式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式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苏式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 包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