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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怀稿与杨秀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稿,杨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杨怀稿,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秀清,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怀稿与被执行人杨秀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秀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杨秀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秀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秀清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