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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诉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