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广福与张小强、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杜广福。被告张小强。被告张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福与被告张小强、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广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杜广福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杜广福负担。审判员 贾克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明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