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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启辉与刘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辉,刘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徐启辉,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力国,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徐启辉与刘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启辉(2013)敖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刘力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