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左丽英与黄文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英,黄文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左丽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的华,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大方,居民。被告黄文林,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丽英与被告黄文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丽英以被告黄文林已返还其诉请的汽车钥匙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丽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丽英撤回对被告黄文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