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宽宽与王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09号原告乔宽宽,男。被告王建平,男。原告乔宽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建平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对被告王建平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对被告王建平所有的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原告乔宽宽提供担保人黄美艳、乔宽宽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乔宽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建平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保全价值x万元)。二、对被告王建平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三、对被告王建平所有的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四、对担保人黄美艳、乔宽宽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