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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孙小敏与武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敏,武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029号申请人孙小敏,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跃宇,男,1990年7月9日出生,蒙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小敏申请执行武跃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