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史某,务工。委托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