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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史某,务工。委托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