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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忠、黄江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黄江官,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1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曾用名黄世忠,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414。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江官,男,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870。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8日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87X。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黄江官、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黄江官、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忠、黄江官、黄某甲及黄某乙(另案处理)到珠海市长沙圩巴士站,趁993路到站后,由被告人黄忠在车上动手扒窃马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17元),被告人黄江官、黄某甲及黄某乙在现场实施掩护。被告人黄忠盗窃后被执行便衣伏击任务的民警林某某、唐某某及协警陈某某、宋某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江官、黄某甲及黄某乙逃跑。2015年1月21日凌晨4时30分,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46号七天连锁酒店613房抓获被告人黄江官、黄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忠、黄江官、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乙、陈某、宋某、唐某、杨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入住信息,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苹果6发票,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基本情况,黄某乙到案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黄江官、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忠、黄江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忠、黄江官、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江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