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嵩民六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100号原告:薛某某,女,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许某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议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