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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佑彬诉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吴家营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佑彬,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0560号原告孙佑彬,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吴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XXXX。负责人付金龙,村党支部书记。原告孙佑彬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吴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家营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佑彬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发放养老、医疗、生活补贴。吴家营大队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1968年至1980年一直劳动在吴家营大队。1985年生产队解体实施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落实到户到人,村委会承认原告土地12亩,并上缴公粮,承包菜地1.5亩,并且有自留地。1999年—2001年连续三年做义工。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户主是原告本人,拆迁时被拆迁人也是原告本人,签名签字才办理的一切手续,原告履行了本村村民的职责和责任,同样被拆迁,为什么得不到同样被拆迁的生活安置。为此原告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本案中,孙佑彬与吴家营村委会所发生的要求支付养老、医疗、生活补贴的争议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全体村民利益,应属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佑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仝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