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郑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陈小军。被告郑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军与被告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强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桑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