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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郑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陈小军。被告郑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军与被告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强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桑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