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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罗来利等与被执行人罗来华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罗来利,罗来芳,罗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40号申请人执行人罗来利,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罗来芳,女,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罗来华,男,汉族,1952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罗来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来华的银行存款25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