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萍,浠水县白莲河灌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汪萍,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千光,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浠水县白莲河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章德,局长。委托代理人毕德胜,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汪萍与浠水县白莲河灌区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浠水县白莲河灌区管理局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5)鄂浠水执字第001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