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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后华与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杨后华。被告王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后华诉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书面传票传唤原告杨后华应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到本院第二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杨后华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亦不同意延期开庭。本院认为:原告杨后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原告杨后华诉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正斌二○一五月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