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公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苍岳包装编织厂与被告吉林省天隆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苍岳包装编织厂,吉林省天隆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公主岭市苍岳包装编织厂。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红光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薛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顾问。被告吉林省天隆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东郊张家街。法定代表人杨国臣,职务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苍岳包装编织厂与被告吉林省天隆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市苍岳包装编织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苍岳包装编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元,由原告负担3335元。审判员  王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