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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福建环科化工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鞠昌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8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环科化工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高砂镇龙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严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炎良,系申请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鞠昌如。关于福建环科化工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鞠昌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297.5元,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785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多次查找未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扣留被执行人在酷衣坊服装店(经营者:何明芳)房租(自2016年起),并将被执行人鞠昌如上报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