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远琴诉被告张世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4年12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11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