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0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广金与沙玉春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399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沙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