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池方钗与宋常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405号申请执行人:池方钗,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宋常江,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池方钗与宋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