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528号恢1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孔卫文与王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冻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528号恢1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卫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清远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王升东,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4)韶曲法执字第52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升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xx元。现被执行人王升东已将欠款履行完毕,需对上述账号解除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升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世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