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晓胜与陈新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胜,陈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胜。被执行人陈新伟,干部。申请执行人张晓胜与被执行人陈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新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胜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新伟偿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执行费33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新伟在银行存款230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