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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恢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兰与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兰,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恢字第007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兰,女,1978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62696-6。法定代表人魏新江,董事长。关于王俊兰与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俊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俊兰20万元案件款后,申请执行人王俊兰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俊兰申请恢复执行利息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191000元,于2015年10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俊兰188028元标的款,下剩讼诉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及利息共计16784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兰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春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