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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诉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94号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乐荣军。被申请人: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路29号901、902室。法定代表人:郑为松,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903室。法定代表人:郑龙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合团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