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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高明与苏祖德、罗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高明,苏祖德,罗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48号原告林高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祖德,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罗文莉,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高明与被告苏祖德、罗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高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登记在被告罗文莉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861号XXXX单元房产权(以价值30万元为限)。原告林高明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登记在林高明名下的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116号二化新村三区XXX单元房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高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告罗文莉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861号XXX单元房产权(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XXXX号,冻结以价值30万元为限)。冻结登记在林高明名下的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116号二化新村三区XXXX单元房产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