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云国与李忠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国,李忠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张云国,穿青人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昌。被告:李忠财,居民。原告张云国为与被告李忠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吴霞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需向被告李忠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忠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国起诉称,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钢筋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2014年10月,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量10940.7平方,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89928.55元,被告只支付218000元,余下73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农历12月27日支付原告5万元,剩余230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之前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仅于2015年3月22日支付1万元,尚有63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3000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6月5日为3213元)。被告李忠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钢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东阳市吴宁南国文章木雕厂工程中的钢筋预制和安装(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期120天(甲方确定的开工时间算起);根据施工图纸中钢筋的预制、安装实际施工用量按26.5元/㎡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89928.55元,已付218000元,尚欠730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出具一份“保证”,内容为:“李忠财保证在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汇款给张云国工资50000(伍万元整)”。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3月22日支付原告1万元,尚有63000元工程款未付清。以上事实,由原告张云国提供的钢筋承包合同、结算清单复印件、保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与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凭,应予确认。根据双方结算的金额,扣除事后支付的1万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3000元。因双方未对利息计算标准进行约定,且仅对其中的5万元支付时间进行约定,故利息损失应分段计算,其中的4万元应从2015年2月16日起、其余23000元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6月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综上,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云国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4万元的利息损失应从2015年2月16日起、其余23000元的利息损失应从2015年6月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56元,由原告张云国负担56元,由被告李忠财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陆美燕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