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邵光亮与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邵光亮,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龙。委托代理人:袁金成,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光亮。委托代理人:姜和定。原审被告: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健印,上诉人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光亮、原审被告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审被告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已息业,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卢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金成,被上诉人邵光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和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是应以涉案贷款总额还是应以其使用的贷款额为基数向被上诉人邵光亮支付费用,以及原审被告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邵光亮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均未查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