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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文广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广,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广,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马超,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白文广与被执行人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马超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文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