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金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龙,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中桂、书记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7时40分,被告人刘金龙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白庙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乔亚华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杨苏红、杨红珍)相撞,造成乔亚华、杨苏红、杨红珍三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金龙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乔亚华承担次要责任,杨苏红、杨红珍无责任。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在有期徒刑范围三年至五年内量刑。被告人刘金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7时40分,被告人刘金龙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白庙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乔亚华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杨苏红、杨红珍)相撞,造成乔亚华、杨苏红、杨红珍三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金龙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乔亚华承担次要责任,杨苏红、杨红珍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2月19日17时40分接到报案,阜阳市公安局2015年3月17日对刘金龙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及驾驶员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刘金龙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驾驶证A2证。3、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5)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事故中刘金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够,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乔亚华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驱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客,且借道通行未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承担次要责任,杨苏红、杨红珍无责任。4、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肇事车辆是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是刘金龙。5、保险单证明: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11万元,商业险30万元。6、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金龙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7、前科查询证明:未查出被告人有前科。8、报警电话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金龙主动拨打110���警电话。二、证人证言1、杨士平证言:2015年2月19日,其妻子乔亚华驾驶三轮车带着两个女儿杨苏红、杨红珍到阜阳给杨苏红买东西,因杨苏红年初六就要出嫁了。早上是杨红珍骑的三轮车,晚上就不知道谁骑的了,乔亚华没有驾驶证。2、宁克法证言:其妻子杨红珍和其岳母乔亚华及其妻妹杨苏红三人一起骑电瓶三轮车到阜阳给杨苏红买出嫁的东西,后来知道她们发生交通事故了。3、吴翠红证言:刘金龙于2015年2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独自驾驶其黑色越野车离开苏屯行政村王庄,前往其阜阳三哥家。在吴翠红家吃饭时没有饮酒。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19日17时20分左右,我驾驶号牌为苏D×××××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老庄南葡萄园路段时,当时就听到车的左前方“嘭”的一声,我就刹车停车后��来看到我车撞到一个三轮车,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跟着警车来交警队了。车主是我,我车的左前部受损了,车有保险,当天我没有喝酒。四、鉴定意见1、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5)病鉴字第15030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乔亚华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内脏器官破裂出血死亡。2、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5)病鉴字第15031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杨苏红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器官破裂出血死亡。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5)病鉴字第15032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杨红珍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内脏器官破裂出血死亡。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5)毒检字第0591号《乙醇检验报告》:刘金龙静脉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5)毒检字第0592号《乙醇检验报告》:乔亚华心包血未检出乙醇成分。6、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463号《关于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沿阜太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前部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2)事发时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84km/h-87km/h。(3)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侦查机关如实交待其犯罪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行为成立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即“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范围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荃审 判 员 曹 洁人民陪审员 宁 振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剑(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