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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明洋与王甲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洋,王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洋被执行人:王甲松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739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000.0,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4000.0。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