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茂审 判 员 李小冬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