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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雨与被执行人佳木斯万达水稻专业合作社、万然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雨,佳木斯万达水稻专业合作社,万然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董雨,男,53岁。被执行人佳木斯万达水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万然景,系经理。被执行人万然景,男,40岁。本院在执行董雨与佳木斯万达水稻专业合作社、万然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高岩东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