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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周建军、孙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周建军,孙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负责人朱伊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阳、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军。被告孙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周建军、孙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