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与赵龙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05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龙,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龙刑事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信用卡诈骗退赔各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35963.9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8979.23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金)人民币17742.69元、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本金)人民币12937.23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本金)人民币83987.4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本金)人民币9500.82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龙履行支付上述赔偿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53.94元转执行费,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判决刑事服刑至2020年5月31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