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高X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高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22-1号原告张XX,女,汉族,1934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贺家渠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34********。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贺家渠村,系原告之子,身份证号码:6127321964********。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贺家渠村,系原告之二子,身份证号码:6127321965********。被告高X,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贺家渠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高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