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马利与宋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宋国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马利,现住扶余市。被告宋国彬,现住扶余市。原告马利与被告宋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利、被告宋国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红砖537000块,当时红砖价格为0.34元/块,被告承诺红砖送完后给原告结账,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双方约定如被告未及时结账即按照2.5分月利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故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利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红砖款142580元,并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2分5厘计算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二枚,证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欠原告红砖款182580元,被告已付40000元,下欠142580元;并且双方约定月利2分5厘。被告辩称,确实欠原告钱,条是我出的,但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红砖537000块,当时红砖价格为0.34元/块,被告承诺红砖送完后给原告结账,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双方约定如被告未及时结账即按照2.5分月利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已付40000元,下欠142580元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红砖款142580元,并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2分5厘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过程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红砖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货款。因双方对利息问题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的部分应自2014年5月30日起予以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国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马利货款人民币142580元,并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2分5厘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1元,由被告宋国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士权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