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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杭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731号原告杭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褚某某。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原告杭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杭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还原告杭某某2000元。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哲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