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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初字第141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钱俊杰。被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