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豪诉被告刘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豪,刘亚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王子豪。法定代理人XX。法定代理人李广苓。委托代理人赵一波。被告刘亚杰。委托代理人刘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豪诉被告刘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王子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子豪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