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4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先后于同月25日、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谋、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城区XX路XX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在该网吧034号电脑桌上睡觉之机,盗走李某放置在键盘旁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并藏匿于自己家门口外的报箱内。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40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定结论、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收条、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但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