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斌娜与刘斌娜、王君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斌娜,王君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刘斌娜,成年。被告:王君岭,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娜、王君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去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斌娜、王君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