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自兴与周子兵、孙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自兴,周子兵,孙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240-1号原告田自兴。被告周子兵。被告孙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自兴诉被告周子兵、孙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子兵所有的位于清河县新天地小区A2-24门面一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子兵所有的位于清河县新天地花园广场商业街20150337号房产证项下记载的A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