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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645号原告况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