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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柯共国与孙庆贵、郑娟、蔡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共国,孙庆贵,郑娟,蔡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柯共国,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伍六林、康承文,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贵,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郑娟,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舒娴,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国栋,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共国与被告孙庆贵、郑娟、第三人蔡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共国撤回对被告孙庆贵、郑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柯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