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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诉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石胜伟与石岩、刘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胜伟,石岩,刘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诉保字第0030号申请人石胜伟。委托代理人邵丽仙,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岩。被申请人刘姣。申请人石胜伟与被申请人石岩、刘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胜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岩、刘姣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胜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岩、刘姣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石胜伟及其担保人晁成兰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以西、荆马河以南东观园11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查封申请人石胜伟的担保人曹宇强、石鑫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万科城A2-2号楼3-301室房屋一套(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207号),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