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伟青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齐齐哈尔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