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先品、易后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负责人王志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宪超,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先品。被执行人易后如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先品、易后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舒先品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本金20000元、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982.5元,三项合计29982.5元;另外每月15日前归还贷款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余款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还清。二、本案执行费2058元由被执行人舒先品支付(2015年11月15日之前交法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玄商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峰 更多数据: